「終身學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佳龍
林佳龍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李俊俋
李俊俋
許智傑
許智傑
何欣純
何欣純
李應元
李應元
蕭美琴
蕭美琴
葉宜津
葉宜津
段宜康
段宜康
鄭麗君
鄭麗君
管碧玲
管碧玲
柯建銘
柯建銘
邱志偉
邱志偉
陳唐山
陳唐山
蔡煌瑯
蔡煌瑯
吳秉叡
吳秉叡
田秋堇
田秋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終身學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為鼓勵終身學習,推動終身教育,積極鼓勵協助或結合民間辦學,保障成人學習權,提升國民素質,特制定本法。 第一條 為鼓勵終身學習,推動終身教育,增進學習機會,提升國民素質,特制定本法。
本條例立法目的,應修正為鼓勵終身學習,推動終身教育,積極鼓勵協助民間辦學,或與民間協力辦學,保障成人學習權,提升國民素質,使其更周延。
第六條 各該主管機關應設終身學習推展審議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終身學習之政策、計畫及活動。 二、協調、指導終身學習機構推展終身學習活動。 三、提供終身學習整體發展之方向。 四、其他相關諮詢事項。 前項審議會之委員,由各該主管機關就學者、專家、終身學習機構代表、社區大學代表與政府機關代表聘兼之;其中應包括第四條第三項弱勢群體之代表若干人。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終身學習發展策略計畫,每五年檢討一次,並送中央之終身學習推展審議會審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終身學習發展策略計畫,擬訂終身學習發展實施方案,每一至二年檢討一次,並送直轄市、縣(市)之終身學習推展審議會審議。 第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終身學習之政策、計畫及活動。 二、協調、指導終身學習機構推展終身學習活動。 三、提供終身學習整體發展之方向。 四、其他相關諮詢事項。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由各級主管機關就學者、專家及終身學習機構與政府機關之代表聘兼之;其中應包括第四條第三項弱勢族群之代表若干人。
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為強化終身學習推展的成效及終身學習推展審議會的功能,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終身學習發展策略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擬訂終身學習發展實施方案,並分送各該終身學習推展審議會審議。
第九條 各該主管機關為建立國民終身學習體系,增進國民之現代公民素養、經驗知識及公共參與能力,並促進社區及文化發展,得自行辦理社區大學,或委託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辦理之。 依前項規定委託辦理時,得以行政委辦或公開招標方式為之。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展終身學習,提供國民生活知能及人文素養,培育現代社會公民,得依規定設置社區大學或委託辦理之;其設置、組織、師資、課程、招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級政府自定之。
一、辦理社區大學應基於非營利之公益目的,爰明定受託人應為公益性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二、委託辦理社區大學,得以行政委辦或公開招標方式為之。
第九條之一 社區大學之設置、組織、師資、課程、招生及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社區大學之設置、組織、師資、課程、招生及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規定。
第九條之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社區大學著有績效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其獎勵條件與方式、審查基準、訪視與輔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對於社區大學,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補助;其辦理績效優良,且具發展特色者,應予以獎勵;其補助條件與範圍、獎勵條件與方式、審查基準、訪視與輔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社區大學績優之獎勵辦法。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獎勵及補助社區大學辦法。
第十條 各該主管機關及終身學習機構得視需要結合網際網路、行動通訊載具、電視、廣播、報紙、雜誌、圖書等,規劃終身學習活動,擴展人民終身學習之機會。 第十條 各級政府應結合各級各類社會教育及文化機構,並利用民間非營利機構、組織及團體資源,建構學習網路體系,開拓國民終身學習機會。
考量民眾以網際網路、行動通訊載具、電視、廣播、報紙、雜誌、圖書等途徑,所進行之非正式教育之學習,亦屬終身學習之重要途徑,尤其隨著資訊通訊科技發展,民眾透過網際網路、行動通訊載具等媒介學習各項知識,將更為普遍,各該主管機關及終身學習機構如能妥善結合這些媒介,可擴展人民終身學習機會,爰修正本條規定。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鼓勵國民參與終身學習意願,對非正規教育之學習,應建立學習成就認證制度,並作為入學採認、學分抵免或升遷考核之參考。 前項學習成就認證制度,應包括課程之認可、學分證明之發給、入學採認、學分抵免之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為落實第一項學習成就認證制度,應成立專責推動單位,或委託超然公正之民間機構辦理。 終身學習機構之學員學習成就累積達一定程度者,得授予學分證書、終身學習基本能力證書、終身學習準副學士學位證書或終身學習準學士學位證書;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激勵國民參與終身學習意願,對非正規教育之學習活動,應建立學習成就認證制度,並作為入學採認或升遷考核之參據。 前項學習成就認證制度之建立,應包括課程之認可、學習成就之採認、學分之有效期間、入學採認之條件及其他有關事項;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考量民眾如修習通過之認證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者,得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第十二款之規定,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入學後亦得依各大學之規定申請抵免學分,爰增列「學分抵免」等規定。 二、為引領終身學習內容之深化,肯定學員學習毅力及成就,終身學習機構之學員學習成就累積達一定程度者,得授予學分證書、終身學習基本能力證書、終身學習準副學士學位證書或終身學習準學士學位證書。
第十六條之一 各該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訂定終身學習城市、個人學習帳戶、個人學習資歷架構、學分銀行、終身學習卡、自主學習團體的推動計畫、終身學習週(季、日)或終身學習講堂,並編列預算,積極推動。
本條新增。 各該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納入國際上推展終身學習的有效新措施,如終身學習城市、個人學習帳戶、個人學習資歷架構、學分銀行、終身學習卡及自主學習團體的推展等;與納入國際上在宣導方面普遍採行的措施,如終身學習週(季、日)、終身學習講堂。
第十六條之二 各該主管機關應訂定中高齡學習推動計畫,編列預算,並鼓勵終身學習機構辦理高齡學習活動。 終身學習機構辦理前項高齡學習活動,各該主管機關得對六十五歲以上人民、原住民、身心障礙者與低收入戶酌予補助;其補助之對象、條件、方式、審查基準、訪視與輔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高齡學習活動,績效優良,且具發展特色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之對象、條件、方式、審查基準、訪視與輔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新增。 考量近年來國人平均退休年齡有提前趨勢,目前國內法規是以六十五歲作為老年人之界定年齡,為了以教育及學習之方式,引導即將退休或已退休之人民,在退休前做好退休後之生活規劃,與過好退休生活,各該主管機關應訂定中高齡(主要是指五十五歲以上之人民)學習推動計畫,強化人民規劃及面對退休生活之能力。
第十九條 各該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設立、立案或登記之法人、機構及團體建立員工學習制度。 前項學習制度,得以帶薪、經費補助或公假方式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積極推動員工帶薪學習制度之機關或雇主,得予以獎勵。 前項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九條 各級政府為鼓勵國民參與終身學習活動,應積極推動員工帶薪學習制度。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積極推動員工帶薪學習制度之機關或雇主,得予以獎勵。 前項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第一項明定各該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設立、立案或登記之法人、機構及團體建立員工學習制度。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學習制度得以帶薪、經費補助或公假方式為之。
第二十條 各該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以推動終身學習活動。 為均衡區域終身學習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對離島、偏遠、原住民或其他有特殊需求之地區及對象,應優先予以經費補助。 第二十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預算,以推動終身學習活動。 為均衡區域終身學習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對特殊需求之區域及對象,應優先予以經費補助。
第二項修正文字,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對離島、偏遠、原住民或其他有特殊需求之地區及對象,應優先予以經費補助。
第二十一條 各該主管機關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及訪視終身學習機構;對於推動終身學習活動績優之終身學習機構或個人,應予以獎勵。 第二十一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及評鑑終身學習機構,其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
明定各該主管機關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訪視終身學習機構,建立績效考核制度,對於推動終身學習活動績優之機構或個人,應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