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佳龍
林佳龍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許智傑
許智傑
何欣純
何欣純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應元
李應元
蕭美琴
蕭美琴
葉宜津
葉宜津
段宜康
段宜康
鄭麗君
鄭麗君
柯建銘
柯建銘
邱志偉
邱志偉
管碧玲
管碧玲
陳唐山
陳唐山
蔡煌瑯
蔡煌瑯
吳秉叡
吳秉叡
田秋堇
田秋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路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六條 汽車運輸業變更組織、增減資產、抵押財產、宣告停業或歇業,應先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公路主管機關得應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檢具警察機關相關證明文件之申請,自交通事故發生日起二個月內,暫不予核准屬該業者登記名義全部或部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但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獲准者,不受二個月期間之限制。 前項所稱親屬,指直系血親、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第二項汽車運輸業因營業車輛肇事暫不予核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之數量、車輛價值計算方式及禁止異動車輛選擇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四十六條 汽車運輸業變更組織、增減資產、抵押財產、宣告停業或歇業,應先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公路主管機關得應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檢具警察機關相關證明文件之申請,自交通事故發生日起二個月內,暫不予核准屬該業者登記名義全部或部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但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獲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親屬,指直系血親、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第二項汽車運輸業因營業車輛肇事暫不予核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之數量、車輛價值計算方式及禁止異動車輛選擇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為使公路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文義更明確,避免基層公務人員誤解,爰將第二項但書修正為「但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獲准者,不受二個月期間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