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添財
許添財
連署人
鄭麗君
鄭麗君
陳亭妃
陳亭妃
薛凌
薛凌
許智傑
許智傑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昆澤
李昆澤
姚文智
姚文智
葉宜津
葉宜津
蕭美琴
蕭美琴
李應元
李應元
陳明文
陳明文
吳秉叡
吳秉叡
林岱樺
林岱樺
田秋堇
田秋堇
段宜康
段宜康
管碧玲
管碧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軍人撫卹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義務役軍官、士官、士兵撫卹金給付之基數,按志願役同階級人員之標準計算。但本俸未達志願役上士二級標準者,按中尉之標準計算。 前項人員無須自繳基金費用,其於服現役期間傷亡者,所需撫卹經費,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之。 志願役士官、士兵撫卹金給付之基數,本俸未達上士二級者,按中尉之標準計算。 第二十四條 義務役軍官、士官、士兵撫卹金給付之基數,按志願役同階級人員之標準計算。但本俸未達志願役上士二級標準者,按上士二級之標準計算。 前項人員無須自繳基金費用,其於服現役期間傷亡者,所需撫卹經費,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之。 志願役士官、士兵撫卹金給付之基數,本俸未達上士二級者,按上士二級之標準計算。
一、修正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與第四項。 二、為照顧軍人因作戰、因公死亡之基層士官兵遺族家庭,給予合理報酬之撫卹,以中尉軍官之標準計算,提高領受年撫卹之金額,以慰亡者在天之靈及遺族家屬之慰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