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添財
許添財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鄭麗君
鄭麗君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昆澤
李昆澤
蕭美琴
蕭美琴
葉宜津
葉宜津
段宜康
段宜康
田秋堇
田秋堇
李應元
李應元
陳亭妃
陳亭妃
吳秉叡
吳秉叡
姚文智
姚文智
陳明文
陳明文
管碧玲
管碧玲
薛凌
薛凌
林岱樺
林岱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廣播電視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廣播、電視節目分為左列四類: 一、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 二、教育文化節目。 三、公共服務節目。 四、大眾娛樂節目。 前項第一類之新聞節目畫面應註明日期時間。 第十六條 廣播、電視節目分為左列四類: 一、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 二、教育文化節目。 三、公共服務節目。 四、大眾娛樂節目。
一、增列第十六條第二項。 二、新聞節目畫面應註明時間點,避免新聞主播播報新聞時,不相干人事物之歷史新聞畫面與當前時事作錯誤聯想,誤導正在接收新聞資訊之觀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