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明溱
林明溱
連署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鄭汝芬
鄭汝芬
徐少萍
徐少萍
吳育仁
吳育仁
蔣乃辛
蔣乃辛
魏明谷
魏明谷
葉宜津
葉宜津
林德福
林德福
丁守中
丁守中
楊玉欣
楊玉欣
管碧玲
管碧玲
徐耀昌
徐耀昌
陳雪生
陳雪生
呂玉玲
呂玉玲
王進士
王進士
顏寬恒
顏寬恒
紀國棟
紀國棟
陳學聖
陳學聖
李貴敏
李貴敏
廖正井
廖正井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因應政府組織改造,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名稱。
第十三條 醫事人員發現感染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其通報程序與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前項感染者通報應以代碼或加密等無法辨識身分方式為之。 主管機關為防治需要,得要求醫事機構、醫師或法醫師限期提供感染者之相關檢驗結果及治療情形,醫事機構、醫師或法醫師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第十三條 醫事人員發現感染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其通報程序與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主管機關為防治需要,得要求醫事機構、醫師或法醫師限期提供感染者之相關檢驗結果及治療情形,醫事機構、醫師或法醫師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一、增訂本條文第二項。 二、中央主管機關依據第一項之授權訂定「醫事人員發現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通報辦法」,所載個人資料鉅細靡遺,個人資料蒐集超乎必要之範圍,已違反OECD關於個人資料之國際流通暨隱私權保護指導原則之蒐集限制原則,為保障受通報者之隱私權,參酌德國通報立法例,通報資料應以代碼或加密等無法辨識身分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