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謝國樑
謝國樑
江啟臣
江啟臣
陳碧涵
陳碧涵
江惠貞
江惠貞
盧秀燕
盧秀燕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楊玉欣
楊玉欣
廖正井
廖正井
馬文君
馬文君
林明溱
林明溱
陳鎮湘
陳鎮湘
孔文吉
孔文吉
紀國棟
紀國棟
蔡正元
蔡正元
詹凱臣
詹凱臣
王惠美
王惠美
林郁方
林郁方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徐耀昌
徐耀昌
盧嘉辰
盧嘉辰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三條 (老人安居住宅之推動)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推動適合老人安居之住宅。 前項住宅設施應以小規模、融入社區及多機能之原則規劃辦理,並符合住宅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其管理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三條 (老人安居住宅之推動)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推動適合老人安居之住宅。 前項住宅設施應以小規模、融入社區及多機能之原則規劃辦理,並符合住宅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由於目前內政部「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在法律上的位階僅等同於行政規則,為落實老人住宅政策推動,對於老人住宅之設置及營運管理規劃應有明確之法律授權依據,以期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精神,爰修正本條第二項增列授權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