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謝國樑
謝國樑
陳學聖
陳學聖
連署人
江啟臣
江啟臣
何欣純
何欣純
蔣乃辛
蔣乃辛
黃偉哲
黃偉哲
盧嘉辰
盧嘉辰
江惠貞
江惠貞
陳碧涵
陳碧涵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鎮湘
陳鎮湘
紀國棟
紀國棟
詹凱臣
詹凱臣
蘇清泉
蘇清泉
張嘉郡
張嘉郡
廖正井
廖正井
徐耀昌
徐耀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役男避免徵兵處理罪)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罰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第三條 (役男避免徵兵處理罪)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我國兵役制度將由現行徵兵制改革為募兵制,因此參考本法相關條文於刑期之外,加上拘役或易科罰金之處罰,以期相關處罰更符合比例原則,爰修正本條第一項文字,增列拘役或易科罰金之規定。
第四條 (避免現役徵集罪)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罰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第四條 (避免現役徵集罪)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理由同前條,修正本條第一項文字。
第五條 (避免動員或臨時召集罪)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罰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第五條 (避免動員或臨時召集罪)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理由同修正第三條,修正本條第一項文字。
第六條 (避免教召、勤召或點召罪)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罰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 (避免教召、勤召或點召罪)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理由同修正第三條,修正本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