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
| 第六十四條之一 各級主管機關於評鑑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時,其評鑑內容項目應包含下列各項: 一、組織管理。 二、環境設施與安全維護。 三、專業服務。 四、權益保障。 五、照護人員。 六、主管機關訂定之項目。 | 一、各縣市之評鑑內容與項目皆無統一,因此造成「不同縣市,評鑑標準不一」之現象,是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不應於各縣市不同標準、各有特色,應求「全面性」之提升,以此方給予安置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者完整之保障。 二、據內政部於以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指標」中已存有之評鑑包含「組織管理」、「環境設施與安全維護」、「專業服務」、「權益保障」等四項,另增訂「照護人員」為第五項為評鑑項目,使得評鑑指標可更為完整。 三、另新增訂第六項彈性項目「主管機關訂定之項目」,以保護主管機關之裁量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