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錦隆
蔡錦隆
詹凱臣
詹凱臣
楊應雄
楊應雄
陳淑慧
陳淑慧
楊玉欣
楊玉欣
陳碧涵
陳碧涵
連署人
呂玉玲
呂玉玲
紀國棟
紀國棟
江惠貞
江惠貞
張嘉郡
張嘉郡
邱文彥
邱文彥
李貴敏
李貴敏
蔣乃辛
蔣乃辛
羅明才
羅明才
陳鎮湘
陳鎮湘
陳根德
陳根德
羅淑蕾
羅淑蕾
蔡正元
蔡正元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蘇清泉
蘇清泉
吳育仁
吳育仁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身心障礙權益者保障法增訂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六十四條之一 各級主管機關於評鑑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時,其評鑑內容項目應包含下列各項: 一、組織管理。 二、環境設施與安全維護。 三、專業服務。 四、權益保障。 五、照護人員。 六、主管機關訂定之項目。 一、各縣市之評鑑內容與項目皆無統一,因此造成「不同縣市,評鑑標準不一」之現象,是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不應於各縣市不同標準、各有特色,應求「全面性」之提升,以此方給予安置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者完整之保障。 二、據內政部於以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指標」中已存有之評鑑包含「組織管理」、「環境設施與安全維護」、「專業服務」、「權益保障」等四項,另增訂「照護人員」為第五項為評鑑項目,使得評鑑指標可更為完整。 三、另新增訂第六項彈性項目「主管機關訂定之項目」,以保護主管機關之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