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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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前項應休假之日,如與例假日同一日,應補假之。 | 第三十七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
一、我國勞工全年工時高達2,141小時,為全球第三。國立中正大學勞工關係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皆指出,我國有很嚴重之工時問題。
二、惟我國排定國定假日時,常有國定假日與例假日同一天之情形,致使例假日已經放假,國定假日便不另外放假之情形,變相扣除我國勞工應有之假日時間,影響我國勞工應有的權利。
三、故修訂勞動基準法第37條,將應給予勞工之國定假日,立法明確化,保障我國勞工應有之休假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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