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錦隆
蔡錦隆
連署人
呂玉玲
呂玉玲
陳學聖
陳學聖
王惠美
王惠美
紀國棟
紀國棟
王育敏
王育敏
蘇清泉
蘇清泉
楊玉欣
楊玉欣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淑慧
陳淑慧
江惠貞
江惠貞
楊應雄
楊應雄
羅明才
羅明才
吳育昇
吳育昇
陳根德
陳根德
羅淑蕾
羅淑蕾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七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前項應休假之日,如與例假日同一日,應補假之。 第三十七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一、我國勞工全年工時高達2,141小時,為全球第三。國立中正大學勞工關係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皆指出,我國有很嚴重之工時問題。 二、惟我國排定國定假日時,常有國定假日與例假日同一天之情形,致使例假日已經放假,國定假日便不另外放假之情形,變相扣除我國勞工應有之假日時間,影響我國勞工應有的權利。 三、故修訂勞動基準法第37條,將應給予勞工之國定假日,立法明確化,保障我國勞工應有之休假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