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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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國防部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其中國防部部長、經濟部次長與科技部次長為當然董事。 二、國防科技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本院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三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專任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之董事性別比例,不受行政法人法第五條第五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 第七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國防部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其中國防部部長、經濟部次長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為當然董事。 二、國防科技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本院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三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專任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之董事性別比例,不受行政法人法第五條第五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
一、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作業,科技部及所屬機關組織法業於民國103年3月3日施行。
二、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組織法律已無適用之必要,行政院已將相關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廢止,爰建議修正本條文,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修正為「科技部」,並配合組織調整,將「副主任委員」修正為「次長」,以符時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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