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明溱
林明溱
連署人
魏明谷
魏明谷
管碧玲
管碧玲
王進士
王進士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鄭汝芬
鄭汝芬
葉宜津
葉宜津
徐耀昌
徐耀昌
廖正井
廖正井
徐少萍
徐少萍
林德福
林德福
陳雪生
陳雪生
顏寬恒
顏寬恒
吳育仁
吳育仁
蔣乃辛
蔣乃辛
紀國棟
紀國棟
丁守中
丁守中
陳學聖
陳學聖
呂玉玲
呂玉玲
李貴敏
李貴敏
楊玉欣
楊玉欣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國防部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其中國防部部長、經濟部次長與科技部次長為當然董事。 二、國防科技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本院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三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專任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之董事性別比例,不受行政法人法第五條第五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第七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國防部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其中國防部部長、經濟部次長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為當然董事。 二、國防科技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本院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三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專任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之董事性別比例,不受行政法人法第五條第五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一、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作業,科技部及所屬機關組織法業於民國103年3月3日施行。 二、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組織法律已無適用之必要,行政院已將相關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廢止,爰建議修正本條文,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修正為「科技部」,並配合組織調整,將「副主任委員」修正為「次長」,以符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