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明溱
林明溱
丁守中
丁守中
連署人
魏明谷
魏明谷
管碧玲
管碧玲
王進士
王進士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鄭汝芬
鄭汝芬
葉宜津
葉宜津
徐少萍
徐少萍
吳育仁
吳育仁
林德福
林德福
徐耀昌
徐耀昌
廖正井
廖正井
陳雪生
陳雪生
顏寬恒
顏寬恒
紀國棟
紀國棟
蔣乃辛
蔣乃辛
陳學聖
陳學聖
楊玉欣
楊玉欣
李貴敏
李貴敏
呂玉玲
呂玉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環境教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科技部、教育部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強環境教育之相關研究,以健全環境教育系統,並持續有效推展環境教育。 第二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教育部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強環境教育之相關研究,以健全環境教育系統,並持續有效推展環境教育。
一、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作業,科技部及所屬機關組織法業於民國103年3月3日施行。 二、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組織法律已無適用之必要,行政院已將相關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廢止,爰建議修正本條文,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修正為「科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