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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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科技部、教育部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強環境教育之相關研究,以健全環境教育系統,並持續有效推展環境教育。 | 第二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教育部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強環境教育之相關研究,以健全環境教育系統,並持續有效推展環境教育。 |
一、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作業,科技部及所屬機關組織法業於民國103年3月3日施行。
二、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組織法律已無適用之必要,行政院已將相關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廢止,爰建議修正本條文,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修正為「科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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