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防治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明溱
林明溱
連署人
魏明谷
魏明谷
鄭汝芬
鄭汝芬
葉宜津
葉宜津
管碧玲
管碧玲
王進士
王進士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徐少萍
徐少萍
徐耀昌
徐耀昌
廖正井
廖正井
吳育仁
吳育仁
林德福
林德福
陳雪生
陳雪生
顏寬恒
顏寬恒
蔣乃辛
蔣乃辛
丁守中
丁守中
李貴敏
李貴敏
呂玉玲
呂玉玲
陳學聖
陳學聖
紀國棟
紀國棟
楊玉欣
楊玉欣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癌症防治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以衛生福利部部長為召集人,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均為無給職。應包含下列人士: 一、國家衛生研究院院長。 二、科技部代表。 三、醫學院校代表。 四、公共衛生學者、癌症研究者、病理、腫瘤科及放射腫瘤科醫師與相關專家學者。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委員,由召集人遴聘,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四款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每季至少應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第八條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以行政院衛生署署長為召集人,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均為無給職。應包含下列人士: 一、國家衛生研究院院長。 二、國家科學委員會代表。 三、醫學院校代表。 四、公共衛生學者、癌症研究者、病理、腫瘤科及放射腫瘤科醫師與相關專家學者。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委員,由召集人遴聘,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四款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每季至少應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一、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作業,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組織於102年5月31日制定,同年6月19日公布施行,科技部及所屬機關組織法亦於民國103年3月3日施行。 二、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上述相關機關及其所屬機關組織法律已無適用之必要,行政院已將相關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廢止,爰建議修正本條文,將「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修正為「科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