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明溱
林明溱
連署人
鄭汝芬
鄭汝芬
魏明谷
魏明谷
管碧玲
管碧玲
廖正井
廖正井
徐少萍
徐少萍
徐耀昌
徐耀昌
葉宜津
葉宜津
王進士
王進士
顏寬恒
顏寬恒
蔣乃辛
蔣乃辛
林德福
林德福
陳雪生
陳雪生
紀國棟
紀國棟
呂玉玲
呂玉玲
吳育仁
吳育仁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丁守中
丁守中
陳學聖
陳學聖
李貴敏
李貴敏
楊玉欣
楊玉欣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中央各機關主管之動員準備方案,區分如下: 一、精神動員準備方案:由教育部主管。 二、人力動員準備方案:由內政部主管。 三、物資經濟動員準備方案:由經濟部主管。 四、財力動員準備方案:由財政部主管。 五、交通動員準備方案:由交通部主管。 六、衛生動員準備方案:由衛生福利部主管。 七、科技動員準備方案:由科技部主管。 八、軍事動員準備方案:由國防部主管。 第九條 中央各機關主管之動員準備方案,區分如下: 一、精神動員準備方案:由教育部主管。 二、人力動員準備方案:由內政部主管。 三、物資經濟動員準備方案:由經濟部主管。 四、財力動員準備方案:由財政部主管。 五、交通動員準備方案:由交通部主管。 六、衛生動員準備方案:由行政院衛生署主管。 七、科技動員準備方案: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管。 八、軍事動員準備方案:由國防部主管。
一、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作業,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組織於102年5月31日制定,同年6月19日公布施行,科技部及所屬機關組織法亦於民國103年3月3日施行。 二、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上述相關機關及其所屬機關組織法律已無適用之必要,行政院已將相關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廢止,爰建議修正本條文,將「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修正為「科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