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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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 立法院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錄音;影像之拍攝應實際呈現會議全貌。影音訊號以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之方式播出。但祕密會議之錄影、錄音,不公開之。 前項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使用。 | 第五條 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 |
一、增訂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相關規定。
二、本條乃本於「會議公開原則」,而議事報導中的議事轉播,意味著公開原則之一貫執行,為落實議事公開原則,立法院會議資訊與議事情形,應全程錄影、錄音,公開於電信網路或電子媒體,開放民眾可觀看即時、近期之影音,俾利民眾透過即時管道了解議案審議與監督民意代表問政,使國會議事能夠透明化,以體現國會議員公開負責與受民意監督之精神。
三、立法院自第七屆第三會期起,即開放民眾得以自行點選立法院議事轉播系統,惟現行規定轉播畫面僅以會議主席及取得發言權並於發言台之發言者為主,未能涵蓋會議全貌。然目前媒體均可進入立法院議場及各會議室拍攝各種畫面,若將「顧及國會形象」無限上綱,而不呈現會議情形之實際全貌,顯與議事公開原則相悖,爰針對本院會議實況全程錄影之影像拍攝,應為會議全景畫面,真實呈現會議全貌,期有效改善無法呈現實際合議情況之缺失。
四、國會議事轉播影音訊號為公共財,除應限制不得作為商業目的之任何形式使用外,餘均不應予以限制。現行規定限制選舉使用,實務上顯然有違立法委員向選民呈現問政成績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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