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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團體協約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惠貞
顏寬恒
連署人
林明溱
張嘉郡
廖正井
盧秀燕
林鴻池
鄭天財Sra.Kacaw
陳碧涵
王廷升
王育敏
陳鎮湘
邱文彥
蔡錦隆
徐少萍
鄭汝芬
吳育仁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團體協約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五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配合「勞動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