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惠貞
江惠貞
連署人
蔡錦隆
蔡錦隆
鄭汝芬
鄭汝芬
吳育仁
吳育仁
徐少萍
徐少萍
林鴻池
林鴻池
陳碧涵
陳碧涵
王育敏
王育敏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王廷升
王廷升
陳鎮湘
陳鎮湘
邱文彥
邱文彥
盧秀燕
盧秀燕
張嘉郡
張嘉郡
詹凱臣
詹凱臣
林明溱
林明溱
廖正井
廖正井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配合「勞動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勞動部」。
第五條 前二條專款之收支、管理及審核事項,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由勞動部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負責監督及審議。 勞工保險機構辦理本法規定各項業務所需費用,由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編列之預算支應。 第五條 前二條專款之收支、管理及審核事項,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負責監督及審議。 勞工保險機構辦理本法規定各項業務所需費用,由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編列之預算支應。
配合「勞動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