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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律師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惠貞
顏寬恒
連署人
林明溱
詹凱臣
張嘉郡
廖正井
盧秀燕
林鴻池
鄭天財Sra.Kacaw
陳碧涵
王廷升
陳鎮湘
王育敏
邱文彥
蔡錦隆
鄭汝芬
吳育仁
徐少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律師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之一 律師得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性質之工作;其許可及管理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勞動部定之。
第二十條之一 律師得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性質之工作;其許可及管理辦法,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定之。
配合「勞動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