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惠貞
江惠貞
顏寬恒
顏寬恒
連署人
林明溱
林明溱
詹凱臣
詹凱臣
張嘉郡
張嘉郡
廖正井
廖正井
盧秀燕
盧秀燕
林鴻池
林鴻池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碧涵
陳碧涵
王廷升
王廷升
陳鎮湘
陳鎮湘
王育敏
王育敏
邱文彥
邱文彥
蔡錦隆
蔡錦隆
鄭汝芬
鄭汝芬
吳育仁
吳育仁
徐少萍
徐少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律師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之一 律師得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性質之工作;其許可及管理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勞動部定之。 第二十條之一 律師得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性質之工作;其許可及管理辦法,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定之。
配合「勞動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