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惠貞
江惠貞
顏寬恒
顏寬恒
連署人
林明溱
林明溱
詹凱臣
詹凱臣
張嘉郡
張嘉郡
廖正井
廖正井
盧秀燕
盧秀燕
林鴻池
林鴻池
陳碧涵
陳碧涵
王育敏
王育敏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王廷升
王廷升
陳鎮湘
陳鎮湘
邱文彥
邱文彥
蔡錦隆
蔡錦隆
鄭汝芬
鄭汝芬
吳育仁
吳育仁
徐少萍
徐少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本基金設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本基金運用事項之審議。 二、本基金操作策略計畫之核定。 三、本基金資金調度事項之審議。 四、本基金財務報告及盈虧撥補之審議。 五、其他有關本基金管理、運用及公告事項之核定。 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中央銀行總裁、財政部部長、交通部部長、行政院主計處主計長、勞動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兼任及由主管機關就立法院各黨團推荐之學者、專家遴聘之。 前項遴聘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聘期內因故改聘者,其聘期至原聘委員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五條 本基金設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本基金運用事項之審議。 二、本基金操作策略計畫之核定。 三、本基金資金調度事項之審議。 四、本基金財務報告及盈虧撥補之審議。 五、其他有關本基金管理、運用及公告事項之核定。 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中央銀行總裁、財政部部長、交通部部長、行政院主計處主計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銓敘部部長兼任及由主管機關就立法院各黨團推荐之學者、專家遴聘之。 前項遴聘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聘期內因故改聘者,其聘期至原聘委員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配合「勞動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