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惠貞
江惠貞
顏寬恒
顏寬恒
連署人
林明溱
林明溱
詹凱臣
詹凱臣
張嘉郡
張嘉郡
廖正井
廖正井
盧秀燕
盧秀燕
林鴻池
林鴻池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碧涵
陳碧涵
王廷升
王廷升
王育敏
王育敏
陳鎮湘
陳鎮湘
邱文彥
邱文彥
蔡錦隆
蔡錦隆
徐少萍
徐少萍
鄭汝芬
鄭汝芬
吳育仁
吳育仁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準用就業服務法第五章至第七章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處罰之規定。 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得予特定規定;其辦法由勞動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第十三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準用就業服務法第五章至第七章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處罰之規定。 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得予特定規定;其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配合「勞動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