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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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準用就業服務法第五章至第七章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處罰之規定。 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得予特定規定;其辦法由勞動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 第十三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準用就業服務法第五章至第七章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處罰之規定。 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得予特定規定;其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
配合「勞動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勞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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