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惠貞
江惠貞
顏寬恒
顏寬恒
連署人
林明溱
林明溱
詹凱臣
詹凱臣
張嘉郡
張嘉郡
廖正井
廖正井
盧秀燕
盧秀燕
林鴻池
林鴻池
陳碧涵
陳碧涵
王育敏
王育敏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王廷升
王廷升
陳鎮湘
陳鎮湘
邱文彥
邱文彥
蔡錦隆
蔡錦隆
鄭汝芬
鄭汝芬
吳育仁
吳育仁
徐少萍
徐少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並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但因雇主關廠、歇業或其他特殊事故,致僱用關係無法繼續時,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大陸地區人民因前項但書情形轉換雇主及工作時,其轉換後之受僱期間,與原受僱期間併計。 雇主向勞動部申請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臺灣地區辦理公開招募,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才登記,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但應於招募時,將招募內容全文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大陸地區人民預定工作場所公告之。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時,其勞動契約應以定期契約為之。 第一項許可及其管理辦法,由勞動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依國際協定開放服務業項目所衍生僱用需求,及跨國企業、在臺營業達一定規模之臺灣地區企業,得經主管機關許可,僱用大陸地區人民,不受前六項及第九十五條相關規定之限制;其許可、管理、企業營業規模、僱用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勞動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一條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並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但因雇主關廠、歇業或其他特殊事故,致僱用關係無法繼續時,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大陸地區人民因前項但書情形轉換雇主及工作時,其轉換後之受僱期間,與原受僱期間併計。 雇主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臺灣地區辦理公開招募,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才登記,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但應於招募時,將招募內容全文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大陸地區人民預定工作場所公告之。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時,其勞動契約應以定期契約為之。 第一項許可及其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依國際協定開放服務業項目所衍生僱用需求,及跨國企業、在臺營業達一定規模之臺灣地區企業,得經主管機關許可,僱用大陸地區人民,不受前六項及第九十五條相關規定之限制;其許可、管理、企業營業規模、僱用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配合「勞動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勞動部」。
第十三條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者,應向勞動部所設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 前項收費標準及管理運用辦法,由勞動部會同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三條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者,應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設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 前項收費標準及管理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配合「勞動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