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麗君
鄭麗君
葉宜津
葉宜津
陳亭妃
陳亭妃
李昆澤
李昆澤
林佳龍
林佳龍
蔡其昌
蔡其昌
陳其邁
陳其邁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應元
李應元
田秋堇
田秋堇
劉建國
劉建國
何欣純
何欣純
尤美女
尤美女
周倪安
周倪安
黃偉哲
黃偉哲
許添財
許添財
蘇震清
蘇震清
段宜康
段宜康
管碧玲
管碧玲
林淑芬
林淑芬
陳節如
陳節如
許智傑
許智傑
陳歐珀
陳歐珀
邱志偉
邱志偉
薛凌
薛凌
邱議瑩
邱議瑩
趙天麟
趙天麟
吳秉叡
吳秉叡
蕭美琴
蕭美琴
葉津鈴
葉津鈴
陳唐山
陳唐山
蔡煌瑯
蔡煌瑯
林岱樺
林岱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一、目前世界各民主國家,普遍以十八歲作為選舉權行使年齡。至於在我國,亦早在一九九二年即因國民大會代表提出「十八歲公民權」修憲案而廣受矚目。歷經二餘年醞釀,今日降至十八歲之民意呼聲已超越維持原定年齡主張,而蔚為社會主流意見。環視世界上一六二個國家投票年齡訂在十八歲。現行憲法規定已淪為妨礙公民行使民權之障礙,容有適時修正降低之迫切必要。 二、至於為達成降低投票年齡之目的,作法上能否以修改選罷免相關法律為之即可?抑或僅能透過修憲方式為之?兩說針鋒相對。惟從法理而論,我國憲法第第一百三十條既明定行使選舉權之年齡限制,其即屬憲法保留範圍,此並非憲法委託範疇,立法者之形成自由自應受其拘束,倘立法者立法降低憲法所定選舉權年齡,則顯已踰越立法裁量之範圍,牴觸憲法規範而有違憲之虞。要之,若要降低投票年齡至十八歲公民,修改憲法乃最無法理爭議的唯一解決途徑,爰修改本條文字,明文將選舉權從二十歲降至十八歲以上,以杜絕爭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