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李慶華
李慶華
葉宜津
葉宜津
管碧玲
管碧玲
楊玉欣
楊玉欣
楊麗環
楊麗環
連署人
孫大千
孫大千
詹凱臣
詹凱臣
許添財
許添財
黃偉哲
黃偉哲
陳亭妃
陳亭妃
陳節如
陳節如
李桐豪
李桐豪
邱議瑩
邱議瑩
李俊俋
李俊俋
林佳龍
林佳龍
呂玉玲
呂玉玲
羅淑蕾
羅淑蕾
劉建國
劉建國
盧嘉辰
盧嘉辰
尤美女
尤美女
蔡其昌
蔡其昌
段宜康
段宜康
鄭麗君
鄭麗君
王進士
王進士
吳秉叡
吳秉叡
李應元
李應元
李昆澤
李昆澤
孔文吉
孔文吉
蔡錦隆
蔡錦隆
葉津鈴
葉津鈴
陳怡潔
陳怡潔
丁守中
丁守中
楊應雄
楊應雄
紀國棟
紀國棟
張嘉郡
張嘉郡
鄭汝芬
鄭汝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有鑑於我國憲法僅保障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蓋憲法之訂立為國民大會於民國三十五年通過,迄今已逾一甲子,昔日資訊流通不若今日快速,制定選舉人須年滿二十歲有其客觀因素之考量;惟今日乃一科技發達之社會,年輕族群取得資訊之便利,及其身心成長之快速,不可同日而語,此年齡規範已明顯不合時宜。加上近年來公民意識的覺醒,年滿十八歲卻未滿二十歲之年輕人,其對國家關心的程度、對政治的見解與分析,與年滿二十歲之人相較,事實上有過之而無不及,且若賦予更多的年輕人選舉權,將可有效提升青年參與公共事務的比例及熱忱,對我國未來的整體發展有所助益!全世界超過九成的國家,無論其政治、社會及經濟情況如何,年滿十八歲即享有投票權,已為世界趨勢。為保障我國廣大年輕族群選舉之權益,爰提案修正「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部分條文,將取得選舉權之年齡,由現行之二十歲調降為十八歲,以符合社會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