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惠貞
江惠貞
蔣乃辛
蔣乃辛
林明溱
林明溱
連署人
陳淑慧
陳淑慧
林鴻池
林鴻池
王廷升
王廷升
張嘉郡
張嘉郡
羅淑蕾
羅淑蕾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詹凱臣
詹凱臣
吳育昇
吳育昇
陳碧涵
陳碧涵
李桐豪
李桐豪
王育敏
王育敏
蔡正元
蔡正元
陳根德
陳根德
陳鎮湘
陳鎮湘
蘇清泉
蘇清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六條 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應於年終檢視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如不足未來一年內符合退休資格勞工退休金給付所需者,應補足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第一項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六條 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鑒於舊制勞工退休金僅要求雇主按月提撥勞工薪資總額最低2%,導致許多勞工退休後仍然領不到退休金。爰此增訂第二項,要求雇主應於年終檢視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如不足未來一年內符合退休資格勞工退休金給付所需者,應補足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以達監督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