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惠貞
江惠貞
陳碧涵
陳碧涵
羅明才
羅明才
陳怡潔
陳怡潔
陳淑慧
陳淑慧
連署人
王育敏
王育敏
林鴻池
林鴻池
王廷升
王廷升
蔡錦隆
蔡錦隆
陳鎮湘
陳鎮湘
楊玉欣
楊玉欣
李貴敏
李貴敏
邱文彥
邱文彥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呂學樟
呂學樟
紀國棟
紀國棟
蘇清泉
蘇清泉
林明溱
林明溱
張嘉郡
張嘉郡
詹凱臣
詹凱臣
廖正井
廖正井
吳育仁
吳育仁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配合「勞動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勞動部」。
第二十八條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勞保局請領;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定之。 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月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起按季發給;其為請領一次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之退休金結算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八條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勞保局請領;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定之。 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月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起按季發給;其為請領一次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之退休金結算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立法院於民國102年4月三讀通過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將該條第一項修正為:「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屬於人民於公法上之請求權,爰此,將勞工請領退休金之請求權時效,由五年延長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