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葉宜津
葉宜津
連署人
李應元
李應元
陳節如
陳節如
邱議瑩
邱議瑩
賴振昌
賴振昌
柯建銘
柯建銘
管碧玲
管碧玲
吳秉叡
吳秉叡
何欣純
何欣純
陳歐珀
陳歐珀
鄭麗君
鄭麗君
高志鵬
高志鵬
周倪安
周倪安
段宜康
段宜康
蔡煌瑯
蔡煌瑯
薛凌
薛凌
許智傑
許智傑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九條 調閱委員會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指派之。 調閱專案小組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立法院各委員會或主辦委員會就各該委員會人員中指派之。 調閱委員會及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請求院長指派專業人員協助之。 調閱委員會及調閱專案小組開會時,除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外,應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會議結論,刊登公報。 第四十九條 調閱委員會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指派之。 調閱專案小組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立法院各委員會或主辦委員會就各該委員會人員中指派之。 調閱委員會及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請求院長指派專業人員協助之。
一、本條增訂第四項。 二、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無就調閱委員會及調閱專案小組開會時,錄影、錄音及記錄之相關規定,導致開會時新聞記者及工作人員得以錄影、錄音及記錄,反而調閱委員會及調閱專案小組並無錄影、錄音及記錄,顯有不當之處。 三、為體現國會議員公開負責以及落實立法監督之精神,除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應予以全程錄影、錄音及記錄,併同會議結論,刊登公報,爰參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第四項,增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