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連署人
李應元
李應元
管碧玲
管碧玲
鄭麗君
鄭麗君
薛凌
薛凌
陳節如
陳節如
吳秉叡
吳秉叡
高志鵬
高志鵬
邱議瑩
邱議瑩
何欣純
何欣純
葉宜津
葉宜津
蔡煌瑯
蔡煌瑯
周倪安
周倪安
賴振昌
賴振昌
段宜康
段宜康
柯建銘
柯建銘
陳歐珀
陳歐珀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六條之三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 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前項各款關係之一。 公司召開股東會選任董事及監察人,原當選人不符前二項規定時,應依下列規定決定當選之董事或監察人: 一、董事間不符規定者,不符規定之董事中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效力。 二、監察人間不符規定者,準用前款規定。 三、監察人與董事間不符規定者,不符規定之監察人中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效力。 已充任董事或監察人違反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當然解任。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公司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其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項、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六條之三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 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前項各款關係之一。 公司召開股東會選任董事及監察人,原當選人不符前二項規定時,應依下列規定決定當選之董事或監察人: 一、董事間不符規定者,不符規定之董事中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效力。 二、監察人間不符規定者,準用前款規定。 三、監察人與董事間不符規定者,不符規定之監察人中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效力。 已充任董事或監察人違反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當然解任。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公司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其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項、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第二項刪除。 二、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於民國101年01月04日修正後,不論公開發行公司或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規範已為一致,故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二項,即無存在之必要,故應予以刪除而回歸適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