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孫大千
孫大千
江惠貞
江惠貞
連署人
李鴻鈞
李鴻鈞
詹凱臣
詹凱臣
林德福
林德福
吳育仁
吳育仁
徐欣瑩
徐欣瑩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徐耀昌
徐耀昌
陳淑慧
陳淑慧
王育敏
王育敏
王進士
王進士
馬文君
馬文君
陳鎮湘
陳鎮湘
鄭汝芬
鄭汝芬
楊應雄
楊應雄
紀國棟
紀國棟
陳雪生
陳雪生
顏寬恒
顏寬恒
王惠美
王惠美
李慶華
李慶華
潘維剛
潘維剛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邱文彥
邱文彥
呂學樟
呂學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建築法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六條 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 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二、擅自使用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補辦手續;其有第五十八條情事之一者,並得封閉其建築物,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之。 三、擅自拆除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手續。 起造者蓄意規避告知義務或是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所負責任者,處以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協助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得連續處罰之。 第八十六條 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 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二、擅自使用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補辦手續;其有第五十八條情事之一者,並得封閉其建築物,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之。 三、擅自拆除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手續。
一、本項新增。 二、部分住戶購屋時,對於開放空間等設計屬於二次施工之違章建築並不知情,或是在磋商能力不對等情況下簽署二次施工同意書,使建商得以個別磋商條款方式規避行政與民事上責任;對於居住上屬於相對弱勢之住戶,除房屋有遭拆除之風險外,亦可能須承擔繳納罰金之責任,顯有不公。為有效維護住戶居住之權益,並且遏阻台灣二次施工之亂象,提案增訂第二項重罰該等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