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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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一項訂定之。 第一條 本標準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一項訂定之。
本條未修正。
第二條 訴訟文書之黑白影印、列印費,B5、A4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二元,B4、A3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三元;彩色影印、列印費,B5、A4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十五元,B4、A3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三十元。 第二條 訴訟文書之黑白影印、列印費,B5、A4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貳元,B4、A3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參元;彩色影印、列印費,B5、A4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拾伍元,B4、A3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參拾元。
依法律統一用語表,有關數字用語者,法制作業應使用中文數字,爰予修正。
第三條 訴訟文書之攝影費每張徵收新臺幣十元,電子掃描費每張徵收新臺幣一元。但自備器材操作者,不另徵收費用。 第三條 訴訟文書之攝影、電子掃描費每張徵收新臺幣拾元。但自備器材操作者,不另徵收費用。
鑒於電子掃描器材日益普及,其價格及相關耗材費用未若往昔昂貴,為鼓勵以電子掃描方式閱卷,符合節能減碳政策,將由法院提供器材為電子掃描之費用,每張徵收新臺幣十元調降為新臺幣一元;另有關數字用語,依前條理由,爰一併修正。
第四條 訴訟文書之抄錄費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十五元;其未滿百字者,以百字計算。 第四條 訴訟文書之抄錄費每百字徵收新臺幣拾伍元;其未滿百字者,以百字計算。
理由同第二條。
第五條 訴訟文書之翻譯費,中文翻譯為英文、日文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三百五十元;翻譯為西班牙文、法文或德文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四百五十元;翻譯為其餘外國文字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六百五十元;字數均按中文字數計算,其未滿百字者,以百字計算。但法院無該外國語文翻譯人員者,應由當事人自行負擔費用翻譯後提出於法院。 第五條 訴訟文書之翻譯費,中文翻譯為英文、日文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參佰伍拾元;翻譯為西班牙文、法文或德文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肆佰伍拾元;翻譯其餘外國文字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陸佰伍拾元;字數均按中文字數計算,其未滿百字者,以百字計算。但法院無該外國語文翻譯人員者,應由當事人自行負擔費用翻譯後提出於法院。
有關數字用語之修正,理由同第二條,並酌作文字調整。
第六條 請求交付法庭錄音、筆錄光碟費用每張光碟徵收新臺幣一百元。攝影、電子掃描訴訟文書、證據而請求交付光碟,亦同。 第六條 請求交付法庭錄音、筆錄光碟費用每張光碟徵收新臺幣壹佰元。攝影、電子掃描訴訟文書、證據而請求交付光碟,亦同。
理由同第二條。
第七條 聲請補發裁判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訴訟文書,於十頁以內者,徵收新臺幣一百元;逾十頁者,每五頁徵收新臺幣二十元;不滿五頁者,以五頁計算。 第六條之一 聲請補發裁判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訴訟文書,於十頁以內者,徵收新臺幣壹佰元,逾十頁者,每五頁徵收新臺幣貳拾元,不滿五頁者,以五頁計算。
一、條次變更。 二、有關數字用語之修正,理由同第二條,並酌作文字調整。
第八條 本標準所徵收之各項費用,法院收取後應繳交國庫。 第七條 本標準所徵收之各項費用,法院收取後應繳交國庫。
條次變更。
第九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第八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次係全案修正,明定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