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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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第三條規定,並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採取下列適當之方式辦理: 一、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態度等情意目標,採用學習單、習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表、評定量表等方式。 二、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性目標,採書面報告、口頭報告、口語溝通、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行為觀察等方式。 三、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彙整或組織表單、測驗、表現評量等資料及相關紀錄,以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及成果。 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衡酌學生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 第五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第三條規定,並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採取下列適當之方式辦理: 一、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態度等情意目標,採用學習單、習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表、評定量表等方式。 二、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性目標,採書面報告、口頭報告、口語溝通、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行為觀察等方式。 三、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彙整或組織表單、測驗、表現評量等資料及相關紀錄,以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及成果。 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應衡酌其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考量特殊教育學生之權益,爰明定特殊教育學生成績評量應依特殊教育法及相關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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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學校就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檢視所轄國民中小學學生之評量結果,作為其教育政策擬訂及推動之參據,並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連同補救教學實施成效報教育部備查。 | 第九條 學校就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檢視所轄國民中小學學生之評量結果,作為其教育政策擬訂及推動之參據,並適時向教育部反應。 |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為確實掌握學生成績評量結果,爰第三項所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檢視所轄國民中小學學生之評量結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檢視所轄國民中小學學生之評量結果」,且同項後段所定「適時向教育部反應」修正為「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連同補救教學實施成效報教育部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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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對學習表現欠佳學生,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措施。 學生學習過程中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學校應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其實施原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欠佳者,學校應依教師輔導及管教學生相關規定施以輔導,並與其法定代理人聯繫,且提供學生改過銷過及功過相抵之機會。 | 第十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應施以補救教學,並依教育部所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學實施方案規定辦理。 學生之日常生活表現不佳者,學校應依所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規定施以輔導,必要時得與家長(或法定代理人)聯繫,且提供學生改過銷過及功過相抵之機會。 |
一、以學生之教育,學校各相關校內處室、教師、父母均應負協助之責任,爰增列第一項,明定學校應整合相關資源,對表現欠佳學生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措施。至所定「預警措施」,指學校與教師應及時將學習狀況通知學生及其家長,以發揮預警之作用。
二、現行第一項移列為第二項。為能有效對學習低成就學生落實補救措施,及時提供協助,以縮短其學習落差,爰將所定「施以補救教學」修正為「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至所定「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指於課堂中或課後及時實施,進行不同學習問題之診斷,並因應診斷需求而採取有效之教學策略或補考機制;本項同時明定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之實施原則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三、現行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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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 第十一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
一、第一項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以期明確。
二、第二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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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為瞭解並確保國民中學學生學力品質,應由教育部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中教育會考(以下簡稱教育會考);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起每年五月針對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統一舉辦,評量科目為國文、英語、數學、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其評量結果,除寫作測驗分為一級分至六級分外,分為精熟、基礎及待加強三等級。 二、教育部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設教育會考推動會,審議、協調及指導教育會考重要事項。 三、教育會考推動會下設教育會考全國試務會,統籌全國試務工作,並由各直轄市政府輪流辦理為原則。 四、教育會考考區試務工作,由考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得個別或共同委由考區所在地之學校設教育會考考區試務會辦理之。 五、由專業評量機構負責命題、組卷、閱卷與計分工作,以達公平客觀並實踐國家課程目標。 六、教育會考之結果供學生、教師、學校、家長及主管機關瞭解學生學習品質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使用。但不得納入在校學習評量成績計算。 | 第十三條 為瞭解並確保國民中學學生學力品質,應由教育部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中教育會考(以下簡稱教育會考);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起每年五月針對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統一舉辦,評量科目為國文、英語、數學、社會及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 二、由專業評量機構負責命題、組卷、閱卷與試務工作,以達公平客觀並實踐國家課程目標。 三、教育會考之結果供學生、教師、學校、家長及主管機關瞭解學生學習品質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使用。但不得納入在校學習評量成績計算。 |
一、考量分數之呈現容易造成學生分分必較,為降低學生間競爭壓力,教育會考結果採標準參照方式,就國文、英語、數學、社會及自然五科,分為精熟、基礎及待加強三等級,就寫作測驗,則分為一級至六級,爰修正第一款增列國中教育會考評量結果之方式及等第。
二、二、為使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就有關全國教育會考事項之權責分工明確,爰增列第二款,明定國中教育會考推動會之設置及任務。
三、為使會考試務工作權責分工明確,爰增列第三款,明定教育會考推動會下設教育會考全國試務會,全國試務工作,由各直轄市政府輪流辦理為原則。
四、為使教育會考考區試務工作權責分工明確,爰增列第四款,明定考區試務工作由考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得個別或共同委由學校成立教育會考考區試務會辦理。
五、現行第二款移列為第五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六、現行第三款移列為第六款,內容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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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國民中學及其主管機關為輔導學生升學或協助學生適應教育會考之程序、題型及答題方式,得辦理模擬考,其辦理次數,全學期不得超過二次。模擬考成績不得納入學生評量成績計算;相關處理原則,依教育部之規定。 前項模擬考,國民中學除自行或配合主管機關辦理外,不得協助其他機構、團體或個人辦理。 | 第十五條 國民中學為輔導學生升學所辦理之模擬升學測驗,其成績不得納入學生評量成績計算;相關處理原則,依教育部之規定。 |
一、為避免部分團體或人員對會考制度有所誤解並舉辦不合宜之模擬考而加重學生之負擔,爰於第一項前段,明定模擬考之辦理目的及次數。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模擬考之辦理主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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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十六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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