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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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通過) 第四十八條 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除依有關稅法規定處理外,財政部應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納稅義務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 第四十八條 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除依有關稅法規定處理外,財政部並得停止其享受獎勵之待遇。 |
委員曾巨威等33人提案:
政府給予企業補助或免稅固有其特殊政策考量與目的,但若發現其有觸犯重大違法事件之行為,便應及時採取行動抑制其不法並取消其獎勵。
審查會:
一、修正通過。
二、第一項,除末句「財政部並得停止其享受獎勵之待遇。」修正為「財政部應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外,其餘均照現行法條文通過。
三、增列第二項,內容為:「納稅義務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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