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五十三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振昌
賴振昌
葉津鈴
葉津鈴
周倪安
周倪安
連署人
邱議瑩
邱議瑩
蕭美琴
蕭美琴
田秋堇
田秋堇
何欣純
何欣純
高志鵬
高志鵬
李俊俋
李俊俋
葉宜津
葉宜津
尤美女
尤美女
段宜康
段宜康
陳其邁
陳其邁
姚文智
姚文智
林佳龍
林佳龍
鄭麗君
鄭麗君
林淑芬
林淑芬
潘孟安
潘孟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五十三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五十三條 (刪除) 第一百五十三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所謂的「煽惑」他人犯罪,充滿不明確性,違背罪刑法定原則,且煽惑指對於不特定人具有影響力,始足以當之,但在人民自主意識抬頭的現代社會,尤其是網路世界已進步到Web 3.0,網路已經成為一種生活型態的當下,並非1人在臉書貼文,就足以影響所有人共同犯罪,故應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