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陳怡潔
陳怡潔
李慶華
李慶華
連署人
王惠美
王惠美
詹凱臣
詹凱臣
邱文彥
邱文彥
陳鎮湘
陳鎮湘
紀國棟
紀國棟
陳亭妃
陳亭妃
呂玉玲
呂玉玲
黃偉哲
黃偉哲
邱議瑩
邱議瑩
李俊俋
李俊俋
孫大千
孫大千
李桐豪
李桐豪
陳節如
陳節如
林佳龍
林佳龍
許添財
許添財
吳秉叡
吳秉叡
李應元
李應元
鄭汝芬
鄭汝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十八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我國法令規定國民須年滿二十歲,且未受監護宣告者,方可取得「總統及副總統」選舉投票權;惟今日社會科技發達,已非資訊不流通之傳統社會,年輕族群取得資訊之便利及快速程度,不可同日而語。加上近年來公民意識的覺醒,年滿十八歲卻未滿二十歲之年輕人,其對國家關心的程度、對政治的見解,與年滿二十歲之人相較,事實上有過之而無不及,且若能賦予更多的年輕人選舉權,將可有效提升青年參與公共事務的比例及熱忱,對我國未來的整體發展有所助益!全世界超過九成的國家,無論其政治、社會及經濟情況如何,年滿十八歲即享有投票權,已為世界趨勢。為保障我國廣大年輕族群選舉之權益,爰提案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部分條文,將取得選舉權之年齡,由現行之二十歲調降為十八歲,以符合社會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