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根德
陳根德
盧秀燕
盧秀燕
連署人
林明溱
林明溱
蘇清泉
蘇清泉
邱文彥
邱文彥
蔣乃辛
蔣乃辛
詹凱臣
詹凱臣
蔡正元
蔡正元
林國正
林國正
廖正井
廖正井
王育敏
王育敏
陳碧涵
陳碧涵
徐少萍
徐少萍
盧嘉辰
盧嘉辰
陳鎮湘
陳鎮湘
蔡錦隆
蔡錦隆
張嘉郡
張嘉郡
楊玉欣
楊玉欣
楊應雄
楊應雄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騷擾防治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前條規定者,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評鑑、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得令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對一再觸犯性觸摸罪的人,可能有精神上的疾病而需要治療,為防止其繼續犯案,應於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評鑑、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得令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以防止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