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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三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三十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五條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選舉,得於章程訂定採用通訊選舉。 前項通訊選舉辦法應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行之。
第三十五條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選舉,得於章程訂定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 前項通訊選舉辦法應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基於尊重人民團體自治自律原則及落實政府管理最小化,爰刪除通訊選舉不得連續辦理之但書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