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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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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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考試院各種證書及證明書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考試及格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二、訓練合格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三、補發各項考試及訓練及(合)格證明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四、英文及格證明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申請前項證書或證明書之影本認證者,應檢附證書或證明書正本,並繳納每張影本認證費新臺幣二十元。 | 第二條 考試院各種證書及證明書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考試及格證書費:每張五○○元。 二、訓練合格證書費:每張五○○元。 三、補發各項考試及訓練及(合)格證明書費:每張五○○元。 四、英文及格證明書費:每張五○○元。 申請前項證書或證明書之影本認證者,應檢附證書或證明書正本,並繳納每張影本認證費二○元。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免徵第一項第一款之證書費。 |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以符法制用語。
二、第三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三條,爰予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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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免徵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證書費: 一、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之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 | |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於第一款增列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得免徵考試及格證書費之規定。
三、第二款為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三項移列。另配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名稱,將「原住民」修正為「原住民族」,並按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之法制用語,序言有「者」字,各款不再使用「者」字,爰刪除「身心障礙者」之「者」字,俾用語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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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 第三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
本條條次遞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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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本條條次遞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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