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桃園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及「桃園市選舉委員會編制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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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桃園市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本細則訂定目的。
第二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本會主任委員綜理會務。
第三條  監察小組委員依法執行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之監察事項。 監察小組委員權責。
第四條  本會總幹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副總幹事襄助之。 總幹事及副總幹事權責。
第五條  本會設下列組、室,並得分課辦事: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三組。 四、第四組。 五、資訊室。 六、行政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政風室。 前項組、室於不辦理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期間,設第一組、第四組、行政室、人事室、主計室及政風室。 本會設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第四組、資訊室、行政室、人事室、主計室、政風室。
第六條  第一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選舉、罷免及全國性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 二、里長選舉、罷免及地方性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指揮監督及進行程序之規劃、擬訂。 三、候選人競選費用補貼之辦理。 四、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有關公告之發布。 五、里長選舉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之訂定。 六、立法委員區域、原住民、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里長選舉候選人登記之受理及資格審查。 七、里長選舉候選人資格、選舉、罷免、地方性公民投票結果審定及當選證書之製發。 八、投開票所之設置、管理及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訓練。 九、選舉票、罷免票、公投票之印製及投開票作業之辦理。 十、其他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事項。 第一組掌理事項。
第七條  第二組掌理選舉人、罷免案投票人及公民投票投票權人名冊之編造。 第二組掌理事項。
第八條  第三組掌理選舉、公民投票公報之編製與督導、公辦政見發表會、選舉宣導及新聞發布。 第三組掌理事項。
第九條  第四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與補充規定之研擬、擬釋及編印。 二、監察小組委員之遴聘事項。 三、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監察事務之規劃及處理。 四、政見稿、競選辦事處等相關事務之處理。 五、違反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法律裁罰事務之處理。 六、選舉、罷免、公民投票訴願及訴訟之處理。 七、候選人政治獻金及競選經費相關業務之處理。 八、投開票所監察人員遴派講習之規劃及辦理。 九、淨化選舉風氣宣導之規劃辦理。 十、選監檢警聯繫會報之辦理。 第四組掌理事項。
第十條  資訊室掌理開票統計作業規劃及資訊業務。 資訊室掌理事項。
第十一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行政室掌理事項。
第十二條  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人事室掌理事項。
第十三條  主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主計室掌理事項。
第十四條  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政風室掌理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實施分層負責制度。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施行。 指定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