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正元
蔡正元
顏寬恒
顏寬恒
連署人
楊玉欣
楊玉欣
張嘉郡
張嘉郡
詹凱臣
詹凱臣
陳怡潔
陳怡潔
徐少萍
徐少萍
林郁方
林郁方
陳鎮湘
陳鎮湘
陳根德
陳根德
蘇清泉
蘇清泉
蔣乃辛
蔣乃辛
廖正井
廖正井
蔡錦隆
蔡錦隆
吳育仁
吳育仁
呂學樟
呂學樟
江惠貞
江惠貞
林明溱
林明溱
馬文君
馬文君
盧秀燕
盧秀燕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管理,應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並確保交通安全。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違反第二項規定而肇事或致人肇事者,應承擔所有肇事責任,但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與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有明顯過失或違規者遭他人故意肇事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管理,應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並確保交通安全。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一、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違規者,雖有相關處罰規定,但實務上一旦發生駕車或行人於道路上違規肇事或致人肇事時,其責任歸屬,並不完全歸屬違規之一方,造成按規定駕車之駕駛人,仍要被懲處之弔詭事件頻傳。 二、據媒體報導,2006年9月,就發生有遵守交通規則之民眾,因駕車撞死闖紅燈之退休校長而被法院判刑之事件;日前更發生有義交指揮交通時,因一名男子未遵從其指揮而肇禍死亡,法院竟判義交業務過失,判刑3個月,基層交警、義警對此判決都表示無法接受。 三、為改正前述情形,爰於本條增列第四項,規定違反交通規則或未聽從依法指揮交通之執勤人員之指揮者,肇事或致人肇事時,應承擔所有肇事責任,但指揮交通者有明顯過失或違規者遭他人故意肇事者,則不在此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