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淑蕾
羅淑蕾
連署人
邱文彥
邱文彥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昆澤
李昆澤
蔡正元
蔡正元
葉津鈴
葉津鈴
馬文君
馬文君
楊玉欣
楊玉欣
陳碧涵
陳碧涵
蔡煌瑯
蔡煌瑯
陳雪生
陳雪生
周倪安
周倪安
賴振昌
賴振昌
黃偉哲
黃偉哲
葉宜津
葉宜津
蔡其昌
蔡其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呼吸治療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工程之推動,以及「衛生福利部組織法」公布施行,修正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