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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口腔健康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淑蕾
連署人
邱文彥
陳碧涵
黃偉哲
李俊俋
蔡煌瑯
葉宜津
李昆澤
蔡正元
陳雪生
葉津鈴
蔡其昌
馬文君
周倪安
賴振昌
楊玉欣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口腔健康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工程之推動,以及「衛生福利部組織法」公布施行,修正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