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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
法律
立法委員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淑蕾
連署人
邱文彥
黃偉哲
李俊俋
陳碧涵
蔡煌瑯
李昆澤
葉宜津
葉津鈴
蔡正元
陳雪生
周倪安
蔡其昌
馬文君
賴振昌
楊玉欣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工程之推動,以及「衛生福利部組織法」公布施行,修正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