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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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條 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屬住宅與辦公、商場混合使用,其辦公、商場之出入口各自獨立之公寓大廈,應就該住宅及辦公、商場部分分別成立管理委員會,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於規約明定下列各款事項後,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範圍之劃分。 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 三、公共基金之分配。 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餘額及第三十六條第八款規定保管文件之移交。 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各該辦公、商場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分工事宜。 經住宅及辦公、商場各該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人比例合計過半數同意,住宅及辦公、商場得共同成立管委會。 本法修正前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之公寓大廈集合社區,未分別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準用之。本條修正公布日起六個月內,應分別成立管委會,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五十四條規定,於依前項召開或成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及其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準用之。 | 第二十六條 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地面層為各自獨立之數幢建築物,且區內屬住宅與辦公、商場混合使用,其辦公、商場之出入口各自獨立之公寓大廈,各該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得就該幢或結合他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明定下列各款事項後,以該辦公、商場部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範圍之劃分。 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 三、公共基金之分配。 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餘額及第三十六條第八款規定保管文件之移交。 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各該辦公、商場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分工事宜。 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五十四條規定,於依前項召開或成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及其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準用之。 |
一、現有建築物中,多有住、商混合使用又各自擁有獨立出入口之單幢建物,爰予修正。(第一項)
二、現有住宅與辦公、商場混合使用之社區常因住宅與辦公、商場區分所有權人比例懸殊,無法順利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分別成立管理委員會;爰修正為自始即應分別成立管理委員會,後經各區權會之議決,仍得予合併。(第一項、第二項)
三、增訂回溯條款。(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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