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桐豪
李桐豪
陳怡潔
陳怡潔
鄭汝芬
鄭汝芬
羅淑蕾
羅淑蕾
連署人
陳淑慧
陳淑慧
盧嘉辰
盧嘉辰
李應元
李應元
田秋堇
田秋堇
盧秀燕
盧秀燕
陳根德
陳根德
呂學樟
呂學樟
楊應雄
楊應雄
陳雪生
陳雪生
楊玉欣
楊玉欣
林明溱
林明溱
曾巨威
曾巨威
陳鎮湘
陳鎮湘
魏明谷
魏明谷
葉津鈴
葉津鈴
周倪安
周倪安
蔣乃辛
蔣乃辛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現行條文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之刪除,自公布日施行。 前項公布日於現行條文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應於指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登記或許可之期間內者,該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得申請終止辦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終止辦理時,應退還已繳規費。已辦理完成者,亦得申請退費。 前項退費,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終止辦理之日止,按退費額,依繳費之日郵政儲金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已辦理完成者,其退費,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申請之日止,亦同。 本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五十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現行條文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之刪除,自公布日施行。 前項公布日於現行條文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應於指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登記或許可之期間內者,該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得申請終止辦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終止辦理時,應退還已繳規費。已辦理完成者,亦得申請退費。 前項退費,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終止辦理之日止,按退費額,依繳費之日郵政儲金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已辦理完成者,其退費,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申請之日止,亦同。
一、本條條文增修第五項。 二、新修法如無另定施行日期者,以公布日為施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