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桐豪
李桐豪
陳怡潔
陳怡潔
羅明才
羅明才
連署人
陳淑慧
陳淑慧
李應元
李應元
陳鎮湘
陳鎮湘
田秋堇
田秋堇
盧嘉辰
盧嘉辰
李俊俋
李俊俋
邱志偉
邱志偉
紀國棟
紀國棟
馬文君
馬文君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呂學樟
呂學樟
楊玉欣
楊玉欣
林郁方
林郁方
邱文彥
邱文彥
曾巨威
曾巨威
蔣乃辛
蔣乃辛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三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或證券子公司所受之增資處分,金融控股公司應於持股比例範圍內為其籌募資金。 金融控股公司之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三分之一者,應即召開董事會,並通知監察人列席後,將董事會決議事項、財務報表、虧損原因及改善計畫函報主管機關。 金融控股公司有前項情形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補足資本。 金融控股公司為辦理前項之補足資本,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以含當年度虧損之累積虧損,於當年度中辦理減少資本及銷除股份,並就所減資本額辦理現金增資,以補足所銷除之股份。 第五十三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或證券子公司所受之增資處分,金融控股公司應於持股比例範圍內為其籌募資金。 金融控股公司之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三分之一者,應即召開董事會,並通知監察人列席後,將董事會決議事項、財務報表、虧損原因及改善計畫函報主管機關。 金融控股公司有前項情形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補足資本。 金融控股公司為辦理前項之補足資本,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以含當年度虧損之累積虧損,於當年度中辦理減少資本及銷除股份,並就所減資本額辦理現金增資,以補足所銷除之股份。
一、修正第五十三條第三項。 二、參酌銀行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 三、為使主管機關能及時並有效執行金融機構之危機處理,又銀行與金融控股公司於其累積虧損於資本實收額三分之一時,應具同等強制力和必要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