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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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條 應受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徵集之役齡男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徵: 一、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二、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 行中者。 前項緩徵原因消滅,或男子志願於專科以上學校在學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時,仍受徵集。 | 第三十五條 應受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徵集之役齡男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徵: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二、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 行中者。 前項緩徵原因消滅,或男子志願於專科以上學校在學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時,仍受徵集。 |
第一項第一款增訂「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文字,使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在學學生,也享有與高級中等學校在學學生相同之緩徵權利,以符合公平對等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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