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蕭美琴
蕭美琴
潘孟安
潘孟安
連署人
李昆澤
李昆澤
鄭麗君
鄭麗君
高志鵬
高志鵬
葉宜津
葉宜津
柯建銘
柯建銘
許智傑
許智傑
林淑芬
林淑芬
陳唐山
陳唐山
陳節如
陳節如
邱志偉
邱志偉
段宜康
段宜康
吳秉叡
吳秉叡
趙天麟
趙天麟
李應元
李應元
蔡煌瑯
蔡煌瑯
陳歐珀
陳歐珀
尤美女
尤美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第二十條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憲法第一百三十條後段明文「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然本條第一項明文限制總統、副總統之候選人須年滿四十歲者,係增加前述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所無之限制,並侵害憲法第十七條之人民參政權,遂加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