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其邁
陳其邁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趙天麟
趙天麟
許智傑
許智傑
林淑芬
林淑芬
吳秉叡
吳秉叡
賴振昌
賴振昌
薛凌
薛凌
段宜康
段宜康
葉宜津
葉宜津
邱志偉
邱志偉
周倪安
周倪安
邱議瑩
邱議瑩
李俊俋
李俊俋
陳節如
陳節如
陳歐珀
陳歐珀
鄭麗君
鄭麗君
李應元
李應元
葉津鈴
葉津鈴
蔡煌瑯
蔡煌瑯
蕭美琴
蕭美琴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條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 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在此限。 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推派二人列席協商說明。 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紀錄,協商中出席委員及列席人員之發言,應由速記人員詳為記錄,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之決議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第七十條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 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在此限。 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推派二人列席協商說明。 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之決議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一、由於協商結論具有法定效力,亦是議案審查決議程序,依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規定「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並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然此項記錄於公報中僅刊登協商結論,欠缺結論形成之過程,違反議事報導公開原則之執行。 二、爰此提案議案進行協商過程,除全程錄影、錄音、記錄外,應本於立法院組織法及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中之「會議公開原則」,比照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於公報中詳實記錄黨團朝野協商之發言內容,使國會議事能夠透明化,更可體現國會議員公開負責與受民意監督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