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玉欣
楊玉欣
李貴敏
李貴敏
陳碧涵
陳碧涵
陳鎮湘
陳鎮湘
邱文彥
邱文彥
蔣乃辛
蔣乃辛
王惠美
王惠美
呂玉玲
呂玉玲
詹凱臣
詹凱臣
羅淑蕾
羅淑蕾
陳淑慧
陳淑慧
連署人
江惠貞
江惠貞
王育敏
王育敏
蘇清泉
蘇清泉
蔡錦隆
蔡錦隆
吳育仁
吳育仁
張嘉郡
張嘉郡
紀國棟
紀國棟
陳雪生
陳雪生
吳育昇
吳育昇
馬文君
馬文君
盧秀燕
盧秀燕
陳根德
陳根德
盧嘉辰
盧嘉辰
蔡正元
蔡正元
曾巨威
曾巨威
李桐豪
李桐豪
林明溱
林明溱
丁守中
丁守中
呂學樟
呂學樟
廖正井
廖正井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二條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老人福利設施、身心障礙者福利設施、社會住宅、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二、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第四十二條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二、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一、本條規範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然而,本條自民國53年立法以來未能與時俱進,缺乏社會住宅規劃,也無法與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社福法規接軌,導致我國都市計畫至今仍然缺乏針對高齡社會、長照需求及居住正義之必要考量。 二、基於前述理由,於本條納入老人福利設施、身心障礙者福利設施及社會住宅,於都市計畫階段及早規劃社會住宅施用地,俾能健全我國整體住宅政策。
第四十六條 中小學校、社教場所、老人福利設施、身心障礙者福利設施、社會住宅、市場、郵政、電信、變電所、衛生、警所、消防、防空等公共設施,應按閭鄰單位或居民分布情形適當配置之。 第四十六條 中小學校、社教場所、市場、郵政、電信、變電所、衛生、警所、消防、防空等公共設施,應按閭鄰單位或居民分布情形適當配置之。
一、老人福利設施、身心障礙福利設施及社會住宅之配置,應符合當地人口密度與居民實際需求。 二、為配合我國長照政策規劃,應依據里鄰單位合理設置老人、身心障礙福利設施,落實社區化長期照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