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惠貞
江惠貞
費鴻泰
費鴻泰
盧秀燕
盧秀燕
連署人
張慶忠
張慶忠
黃志雄
黃志雄
邱文彥
邱文彥
陳鎮湘
陳鎮湘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王廷升
王廷升
陳根德
陳根德
江啟臣
江啟臣
林明溱
林明溱
孔文吉
孔文吉
蘇清泉
蘇清泉
詹凱臣
詹凱臣
呂學樟
呂學樟
紀國棟
紀國棟
徐少萍
徐少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教保服務人員: 一、園長。 二、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 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 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 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幼兒園得視需要配置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及社會工作人員。 幼兒園及其分班合計招收幼兒總數六十人以下者,得以特約或兼任方式置護理人員;六十一人至二百人者,應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置護理人員;二百零一人以上者,應置專任護理人員一人以上。但國民中、小學附設之幼兒園,其校內已置有專任護理人員者,得免再置護理人員。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置主任,由校長就專任幼兒園教師中聘兼之,其達一定規模者,應為專任;幼兒園達一定規模,得分組辦事,置組長,並由教師或教保員兼任之;幼兒園分班置組長,並由教師、教保員兼任之;附設幼兒園達一定規模及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設立之幼兒園得置專任職員;幼兒園應置廚工。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除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配置教保服務人員外,每園應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 幼兒園之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八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教保服務人員: 一、園長。 二、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 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 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 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 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幼兒園得視需要配置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及社會工作人員。 幼兒園及其分班合計招收幼兒總數六十人以下者,得以特約或兼任方式置護理人員;六十一人至二百人者,應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置護理人員;二百零一人以上者,應置專任護理人員一人以上。但國民中、小學附設之幼兒園,其校內已置有專任護理人員者,得免再置護理人員。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置主任,由校長就專任幼兒園教師中聘兼之,其達一定規模者,應為專任;幼兒園達一定規模,得分組辦事,置組長,並由教師或教保員兼任之;幼兒園分班置組長,並由教師、教保員兼任之;附設幼兒園達一定規模及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設立之幼兒園得置專任職員;幼兒園應置廚工。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除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配置教保服務人員外,每園應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 幼兒園之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刪除第四項文字。 二、在舊有的制度中,幼稚園與托兒所雖在法規定位上不同,但實質工作內容並無差異。托兒所只有教保員一職,而幼稚園只有幼教師一職,雙方皆從事幼兒教保工作。再者,從專業培訓面看,幼稚園教師是通過師資培育課程修習26個法定學分;而教保員則是由幼保系培育,根據現有教保核心課程看,其所涉及的核心科目學分為32學分。互相比較後可發現,教保員所修習的32學分,已將師培26學分課程含括在內,亦即教保員所接受的專業課程內容,反而比幼教師的更廣,其專業度不容置疑。 三、基於原本實務上教保員於托兒所中即獨立擔任大班幼兒教保工作,且專業培訓課程又不遜於幼教師的情況下,幼兒園中卻是由幼教師身負在大班幼兒的教學領導任務,並於園中具有較高的專業地位,難免會引起爭議,故刪除本條第四項大班應配置一名幼教師之規定,促進教保員與幼教師合作順暢,回歸「教」與「保」攜手互助的立法初衷,確保幼兒接受良好教育與照顧品質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