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教育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何欣純
何欣純
趙天麟
趙天麟
蔡其昌
蔡其昌
李昆澤
李昆澤
連署人
高志鵬
高志鵬
葉津鈴
葉津鈴
陳節如
陳節如
李應元
李應元
賴振昌
賴振昌
陳唐山
陳唐山
許智傑
許智傑
林淑芬
林淑芬
吳秉叡
吳秉叡
邱志偉
邱志偉
蕭美琴
蕭美琴
周倪安
周倪安
柯建銘
柯建銘
李俊俋
李俊俋
陳歐珀
陳歐珀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警察教育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警察教育,區分為養成教育、進修教育、深造教育。 養成教育以培養出任警察人員應具備之法意識、品操及工作之能為宗旨。 進修教育以增進現職警察人員專業(長)為宗旨。 深造教育以培養現職警察人員管理、決策及領導才能為宗旨。 前項養成教育、進修教育、深造教育,分別由警察專科學校及中央警察大學辦理。 各階段之警察教育,除加強員警之專業、管理決策訓練外,需包括員警之法意識訓練與警察職權相關法令之教育,確保所培養出之員警行使公權力時合於比例原則。 第二條 警察教育,分養成教育、進修教育、深造教育;分別由警察學校、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辦理。 前項學校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一、根據行政院版本,重新定義警察教育歸納為養成教育、進修教育及深造教育3種。 二、有關警察之養成教育、進修教育及深造教育,分別由警察專科學校及中央警察大學辦理。 三、警察乃我國公權力與國人銜接之重要環節,為降低人民受公權力侵害之可能性,各階段之警察教育需加強法治概念,強化執法須符合「比例原則」之觀念。俾降低在職警員於執法情況下,採取非必要手段之可能性,以確保人民得免於國家公權力之不當侵權、損害等違反憲法精神之行為。
第五條之一 警察專科學校各班及警察大學各系、所初試錄取人員,應經身家調查合格,檢證其刑案紀錄、治安顧慮、(行政)懲戒紀錄、受監護輔導、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資料與學歷資料。其標準及實施程序之調查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五條之一 警察專科學校各班及警察大學各系、所初試錄取人員,應經身家調查合格;其項目、標準及實施程序之調查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為明確化警察入學之身家調查內容,將項目明定於本條例。
第十二條 各級警察機關應實施警察常年訓練,以因應社會環境與工作需求。 警察常年訓練包括一般訓練、專案訓練與強化性平、法治觀念訓練;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十二條 各級警察機關應實施警察常年訓練,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各級警察機關應實施警察常年訓練,「一般訓練」與「專案訓練」針對員警體能、專業知能、組織與特定任務等訓練;另我國以法治立國,為使員警在合於比例原則、性別平等之行政原則下執行公權力,常年訓練亦應「強化性平、法治觀念訓練」。具體辦法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