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趙天麟
趙天麟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陳歐珀
陳歐珀
柯建銘
柯建銘
周倪安
周倪安
李俊俋
李俊俋
蘇震清
蘇震清
蔡煌瑯
蔡煌瑯
高志鵬
高志鵬
鄭麗君
鄭麗君
李應元
李應元
陳節如
陳節如
許智傑
許智傑
賴振昌
賴振昌
楊曜
楊曜
許添財
許添財
葉津鈴
葉津鈴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一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 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 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五、利息所得。 六、租金收入。 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 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對象為最低投保金額者,免收第一項第二款之補充保費。 第三十一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 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 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五、利息所得。 六、租金收入。 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 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新增第四項。 二、102年度健保署收取補充保費高達331億元,有關兼職所得所收取之補充保費為18.22億元,其中有5,000至6,000元之補充保費收入是由月薪低於基本工資者所繳納。 三、低所得者因為薪資無法供其生活所需,需要兼差,收取其兼職所得之補充保費加重其負擔實屬不當。